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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102年1月31日署授食字第1021600983號函公告

即日起(102.1.31)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如為委託製造,且委託者(許可證持有者)為國內藥商,該許可證製造廠名稱及地址欄位不登載委託者地址。故此類許可證持有藥商地址變更,無須辦理許可證變更。

如您持有的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是在102.1.31前所核發,得依前述原則申請刪除製造廠欄位所刊載之藥商地址,此類申請案無須繳交費用,並建議併原許可證其他變更申請,於該證有效期間展延申請前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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