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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稽查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若有未盡事宜請以 E-MAIL函洽當地衛生局。
 
一、稽查性質:
依據本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告之「水產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文字號:衛署食字號0九二0四0二三0一號)辦理。
本稽查為符合性稽查。
 
二、稽查工廠範圍:
1.水產罐頭食品類。
2.冷凍冷藏水產食品類。
3.水產調味乾製品類。
4.其他水產品類:原料經過脫水乾燥或添加食鹽,其水分含量或水活性低於原料而能延長保存期限之製品(包括:鹽藏品、鹽乾品、素乾品及煮乾品等)。
 
三、稽查標準: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告之稽查標準及食品衛生法相關規範:
1.「水產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2.「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3.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法規:包括食品衛生標準、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等。
 
四、稽查小組成員:
1.工廠所在轄區衛生局稽查人員。
2.其他縣市會同稽查人員或/及其他相關機構人員
3.衛生署支援人員。
4.受邀之專家學者。
 
五、通知受稽查工廠作業:
由縣(市)衛生局預先(約二週前)函文通知受稽工廠下列事項:
1.稽查日期。
2.稽查範圍。
3.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計畫送達衛生局時間。
4.衛生局連絡人員姓名及電話。
5. 副知會同人員之機關。
 
六、受稽工廠應回覆事項:
受稽工廠於收到衛生局通知稽查函後,應以函文或其他型式媒介(如傳真)於限期內回覆下列事項:
1.連絡人姓名及電話。
2.稽查工廠範圍。
3.稽查當日生產品項。
4.檢附下列相關審查文件。
水產食品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文件(含負責人、衛生管理專責人員或衛生管理人員、食品技師、生產品項)(如附表)
已簽署之管制小組、產品描述、產品預定用途與現場相符之加工流程圖。
已簽署之危害分析資料。
已簽署之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表。
管制小組人員資格佐證文件。
確認程序。(請參考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條文製作)
支持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計畫之GHP空白表單(內附管制規格,若不在表單上列出時,應單獨列出規格一覽表)。
前次之稽查改善事項。(第一次接受稽查者免附)
其他非強制之佐證系統有效性文件(可不附)。
 
七、到廠稽查作業程序:
1.稽查起始會議:
雙方相互介紹成員。
稽查小組主導稽查員說明稽查範圍、接收文件類別、版本及稽查程序。
2.執行稽查(請廠方提供必要之資源及配合人員):
廠方代表簡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約15分鐘)。
稽查小組審查文件、記錄。
稽查小組現場生產狀況稽查。
稽查小組必要時,依相關規定現場採樣送檢。
稽查小組內部討論,並依水產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符合性查檢表。
3.稽查結束會議:
稽查小組主導稽查員報告稽查結果。
開放廠方就不符合事項提出答辯,必要時修正結果。
雙方簽署稽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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